應屆生到企業就業,如何落戶?如何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享有哪些社會保險權利?小編為大家盤點了應屆生到企業就業必知的10個問答,這些全都來自《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百問》的專業解答。大家讀讀看!
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11〕16號)等文件規定,高校畢業生從企業、社會團體到機關事業單位就業的,其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并為連續工齡。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2014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14〕2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2013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3〕35號)文件規定,要簡化高校畢業生就業程序,消除其在不同地區、不同類型單位之間流動就業的制度性障礙。切實落實允許包括??粕趦鹊母咝.厴I生在就(創)業地辦理落戶手續的政策(直轄市按有關規定執行)。
省會及以下城市要放開對吸收高校畢業生落戶的限制,簡化有關手續,應屆畢業生憑《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報到證》、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就業協議書》或勞動(聘用)合同辦理落戶手續;非應屆畢業生憑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辦理落戶手續。高校畢業生到小型微型企業就業、自主創業的,其檔案可由當地市、縣一級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免費保管。辦理高校畢業生檔案轉遞手續,轉正定級表、調整改派手續不再作為接收審核檔案的必備材料。
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90號)、《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暫行規定》規定,流動人員檔案具體包括:非公有制企業和社會組織聘用人員的檔案;辭職辭退、取消錄(聘)用或被開除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檔案;與企事業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聘用)關系人員的檔案;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及中專畢業生的檔案;自費出國留學及其他因私出國(境)人員的檔案;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中方雇員的檔案;自由職業或靈活就業人員的檔案;其他實行社會管理人員的檔案。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實行集中統一、歸口管理的管理體制,主管部門為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接受同級黨委組織部門的監督和指導。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具體由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以及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授權的單位管理,其他單位未經授權不得管理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嚴禁個人保管本人或他人的檔案??绲貐^流動人員的人事檔案,可由其戶籍所在地或現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管理。
高校畢業生到具有檔案管理權限的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就業的,由單位直接接收、管理檔案。到無檔案管理權限的單位(私營企業、外資企業等)就業的,可由各地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負責提供檔案管理等人事代理服務。高校畢業生離校時沒有就業的,檔案可由學校統一發回原戶籍所在地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保管。檔案不允許個人保存。
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關系及檔案保管費、查閱費、證明費、檔案轉遞費等名目的費用。各級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應提供免費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基本公共服務。
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可在規定業務范圍內接受用人單位和個人委托,從事下列人事代理服務:
(1)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
(2)因私出國政審;
(3)在規定的范圍內申報或組織評審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4)轉正定級和工齡核定;
(5)大中專畢業生接收手續;
(6)其他人事代理事項。
按照《人才市場管理規定》有關規定,人事代理方式可由單位集體委托代理,也可由個人委托代理;可多項委托代理,也可單項委托代理;可單位全員委托代理,也可部分人員委托代理。
單位辦理委托人事代理,須向代理機構提交有效證件以及委托書,確定委托代理項目。經代理機構審定后,由代理機構與委托單位簽定人事代理合同書,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確立人事代理關系。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按照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原則,多渠道籌集資金,對參保者在遭遇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風險情況下提供物質幫助(包括現金補貼和服務),使其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免除或減少經濟損失的制度安排。
社會保險法第二條規定,我國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其中,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包括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新型農村社會保險制度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包括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
(1)社會保險義務:一是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義務;二是申報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三是代扣代繳職工社會保險的義務;四是向職工告知繳納社會保險費明細的義務。
(2)社會保險權利:一是有權免費查詢、核對其繳費記錄;二是有權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三是可以參加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對社會保險工作提出咨詢意見和建議,實施社會監督;四是對侵害自身權益和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事務的行為,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此外,還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高校畢業生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后,享有以下權利:
(1)有權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2)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3)有權免費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權益記錄;
(4)有權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5)對侵害自身權益和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事務的行為,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此外,還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發生勞動人事爭議,可以通過協商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高校畢業生可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將依法受理,糾正和查處有關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