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住宅裝飾裝修合同法律糾紛的效力及法律適用
非住宅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依據合同性質并案由分類,應將其歸類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類。對這類合同,當參照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有關規定。對該類合同效力,依據《解釋》規定,要從工程承包人自身資質、工程招投標等方面予以認定。鑒于實踐中“私人承包、借用資質承包”的情形較為普遍,因此,大多數合同在爭議中被認定無效。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是應當受到支持的;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當受到支持;
(2)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能受到支持。
如果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在實踐中,建設工程施工工程往往存在非法轉包的情形,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依法應當無效。此情形一旦涉及糾紛訴訟,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裝修合同注意事項_裝修糾紛如何解決)
二、房屋裝飾裝修合同常見的爭議及糾紛處理
1、發包人原因形成的糾紛:發包人的義務主要表現為,依照約定支付工程款、提供合同約定的建筑材料、配件、履行約定的協助義務等等。如果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或者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或者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導致承包人無法施工,且經過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那么,如果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應當受到支持的。
2、工程竣工日期糾紛:對工程竣工日期爭議,如果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如果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如果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3、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形成的糾紛:對這類糾紛,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又不能協商一致的,則應當參照簽訂合同時當地建設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裝修合同書的四大重點問題要注意)
4、工程量增加、減少形成的糾紛: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中,關于工程量糾紛較為普遍,常常表現為工程量有爭議增加、有爭議減少。對于有爭議增加部分,承包人有義務提供關于發包人同意其增加工程量的依據,否則,其主張難以受到支持;對有爭議減少部分,可能涉及已經施工工程被減少、或者實際根本未于施工的爭議。如發包人拆除工程,則應當支付工程款,反之,如果承包人不能提供發包人許可其工程量減少的依據,則可能面臨承擔違約責任;對隱蔽工程量爭議,如果承包人不能提供事前工程預算資料或者合同約定,不能提供隱蔽前工程量的相關證據證明,即使是工程鑒定也可能難以被確認。
5、施工墊資形成的糾紛:房屋裝飾裝修合同一般都有墊資約定。如果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能夠受到支持,但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于人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應當按照工程欠款處理。對墊資涉及的利息部分,如果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能受到支持。
6、工程結算形成的糾紛:如果當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則應當按照約定進行結算。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是不會受到支持的。
三、關于合同主體與履行地問題
裝飾裝修施工合同在某些情況下,可能出現發包人、承包人、轉包人、違法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等多個主體存在,如涉及工程質量糾紛,則應當將承包人、轉包人、違法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列為共同被告;如涉及工程款支付糾紛,則應當將工程承包人、轉包人、違法分包人列為共同被告。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裝修合同書的構成有哪些方面?裝修合同書知識介紹)
推薦閱讀:
裝修合同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