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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5日,張某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購買一套價值800萬元的別墅。雙方約定該房由開發商進行精裝修,因開發商要將此房作為樣板間使用,所以裝修費用200萬元只收取張某100萬元。2009年3月,張某入住后,發現房屋裝修價值根本不值200萬,便以開發商存在欺詐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雙倍賠償。法院審理認為開發商違反了合同約定,應承擔違約責任,故判決開發商補償張某裝修價值縮水差額100萬元。
律師說法
寧一律師事務所主任易靜律師分析指出,目前國家沒有對精裝修商品房的交付標準做出強制性規定,只是在《商品住宅裝修一次到位實施導則》《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等有一些原則性指導意見,大多數情況下是由購房人與開發商在合同中就交付標準進行特別約定,否則將以開發商從建設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作為商品房是否符合交付條件的標準。如果雙方就交付標準約定不明或者忽略相關條款,則很容易出現糾紛。
精裝修商品房買賣糾紛,主要由以下幾個方面原因引起:裝修材料質量與承諾不一致;裝修價值嚴重縮水;施工質量不過關,比如瓷磚空鼓、地板起翹、門窗歪斜、滲水、漏水等;廚衛設備、電器沒有相關發票及保修單,導致無法保修;室內空氣質量不達標;實際交付的精裝修商品房與樣板房不一致等。
易律師提醒購房人盡量不要購買精裝修商品房。如購買,在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最好能與開發商再簽訂一份裝修合同作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附件。這樣操作的好處是,一旦出現上述質量等問題,則有充分的依據要求開發商承擔裝修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