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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勞務派遣的8個問題(下)

      日期: 來源:互聯網收集編輯:admin
      問題9:何種情形下被派遣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36條、第38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用人單位用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問題10:何種情形下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40條第1、2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問題11:用工單位能開除所接收的派遣員工嗎?   在勞務派遣中,實際用工單位不能直接開除和辭退被派遣員工,而是要明確將被派遣員工退回勞務派遣公司。同時,用工單位也不能接受被派遣員工辭職,即使該員工在退回派遣公司的同時與勞務派遣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也應注意是從勞務派遣公司辭職,而不是從實際用人單位辭職。   此外,勞務派遣員工與派遣公司的勞動合同必須交一份至實際用工單位存檔備查。用工單位在使用派遣員工前,必須先確認派遣員工與派遣公司是否簽訂有勞動合同,避免用工單位自身與勞動者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問題12:被派遣員工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嗎?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問題13:被派遣員工有權參加工會嗎?   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參加工會是每一個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任何人不能剝奪,勞務派遣員工也一樣。   問題14:哪些崗位適合勞務派遣用工方式?   企事業單位用工,一般應以直接招聘錄用員工為主,并簽訂勞動合同,建立正式勞動關系。勞務派遣作為一種特殊的用工形式和勞動關系,并不適合所有企事業用人單位,只適合一些特殊用人單位或特殊崗位。   因此,《勞動合同法》限定了勞務派遣崗位的范圍: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目前,有些企業的保安、保潔、綠化養護等特殊崗位用人,銀行、保險公司因編制所限使用編外人員,一般由勞務公司派遣勞務人員。   問題15:勞務派遣與勞務中介的區別是什么?   勞務派遣不同于勞務中介,其根本區別在于勞務派遣組織必須與勞務派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勞務派遣組織與勞務人員是企業和員工的關系,其相互關系調整適用《勞動法》。   勞務中介組織主要是通過向企業和勞動者提供勞務信息服務收取一定的勞務中介費用。勞動者與勞務中介組織不簽訂勞動合同,所以也不存在勞動關系,其相互間的關系不受《勞動法》及相關法律保護。 問題16:針對假派遣現象,勞動者如何保護自己?   有的企業本來已雇用了員工并與員工形成了勞動關系,但為了逃避給員工上保險等責任,就讓員工與從未接觸過的某中介公司或某勞務派遣公司簽合同,這就是假派遣現象。   針對假派遣的現象,勞動者應學會利用勞動合同法保護自己的權益。如果用人單位在工作了一段時間后讓勞動者再簽訂合同,勞動者一定要弄清楚是否是勞務派遣合同,如果不愿意被轉成派遣工,可以拒絕單位并解除勞動關系,單位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愿意被轉成派遣工,則一定要弄清楚今后的工資、社保、福利如何發放,勞務派遣公司有無擔責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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