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完善住房保障體系,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滿足新市民青年人多層次的住房需求,四川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聯合六部門起草了《關于發展共有產權住房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正式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建議,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2年8月21日。
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房住不炒”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屬性,以深化住房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重點在人口凈流入的城市、住房供需矛盾突出、住房困難群眾較多、多層次住房需求較大及其他有需求的城市探索發展共有產權住房,切實解決“夾心層”群眾的住房困難問題,推動全體人民實現住有所居。
共有產權住房的基本原則
堅持政府引導、政策支持。加大政府對共有產權住房籌集的引導,充分調動市場積極性,發揮市場機制的推動作用,制定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建設和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
堅持因城施策、供需平衡。充分考慮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規模和結構變化、住房供求關系等因素,綜合采用規劃、土地、金融、財稅等政策工具和行政措施,加強住房市場供需雙向調節,合理安排建設規模,促進供需動態平衡。
堅持規范運營、健全機制。建立健全管理機制,對保障對象實施動態管理,因地制宜確定準入和退出條件。明確產權比例,規范產權登記和增購,科學合理做好房產評估,保障收益共享。
共有產權住房規劃建設
明確房源性質。共有產權住房是由政府投資或提供政策優惠支持,按照有關標準籌集建設,面向有一定經濟承受能力但買不起商品住房的群體供應,優先供應城鎮戶籍無房家庭,實行政府委托代持機構與承購人按份額共有產權,限定使用和處分權利的具有保障性質的市場房源。
明確供應計劃。各地要摸清城鎮住房發展現狀、供需結構、共有產權住房實際需求,統籌考慮當地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學合理確定共有產權住房年度供應計劃。
房源籌集渠道。各地要充分研判住房市場和保障性住房建設情況,建立以已建成存量商品房、安置房、限價房轉化,商品房配建、集中供地新建等多元化的房源籌集方式。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須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共有產權住房籌集建設要求、配建比例、產權歸屬等。
明確面積標準。共有產權住房以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戶型為主。政府委托的代持機構轉化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的,不受前述面積限制。各地要結合實際,合理確定建筑面積標準和建筑戶型,有效滿足居住需求。
保證住房品質。共有產權住房應實施成品房交付,并加強規劃、設計、施工、監理、驗收等全過程管理,保證住房質量和品質,相關配套市政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設施,應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使用。
共有產權住房分配管理
確定供應對象。堅持因地制宜,共有產權住房供應范圍以面向城鎮戶籍人口為主,逐步擴大到城鎮常住人口。符合有關規定的城鎮穩定就業且無房的各類人才,可優先安排。每個申購人只能申購一套共有產權住房。
產權比例確定。申購人個人產權比例原則上不低于50%,其余產權為政府委托代持機構持有份額。具體比例由各地綜合考慮申購人支付能力和住房市場價格水平后自行確定。
規范價格管理。共有產權住房的銷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根據不同的建設籌集方式確定:通過“限房價、競地價”等方式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集中建設的,銷售價格不得高于土地出讓時確定的最高銷售價格;通過政府組織集中建設及其他方式建設籌集的,銷售價格應綜合建設、財務、管理成本、稅費和利潤以及承購人購房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在產權轉讓或退出時,共有產權住房的銷售價格,根據初始購買價格加固定利率形式或屆時評估價格確定。
規范申購管理。共有產權住房申購人應如實申報住房、財產、收入等情況。公安、民政、人社、自然資源和規劃、銀行等部門根據職能職責,做好資格審核等工作。推動建立共有產權住房的申購、審核一網通辦,提升辦理效率。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按規定積極對申購人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取等手續,并適當上調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
規范分配方式。各地應結合申購需求及供應能力,采取按房配售或輪候配售制度。申購人的配售排序,可通過綜合評分、搖號抽簽等方式確定。
規范合同簽訂。承購人應與代持機構簽訂購房合同,購房合同應明確產權比例、使用規定、轉讓限定、抵押約定、繼承約定、違約責任等內容。
規范權屬登記。共有產權住房需辦理相關不動產登記的,由代持機構和承購人雙方共同提出申請,由不動產登記機構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規定辦理,不動產權證書應載明全體共有產權人、產權面積、產權比例等內容。
共有產權住房供后管理
規范住房使用。承購人享受與購買商品住房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務權利。共有產權住房和商品住房為同一小區的,應納入所在小區統一管理,并享受同等服務、承擔同等義務。承購人應按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繳納按照整套共有產權住房全部產權建筑面積計算的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和物業管理服務費用,并享受相應權利。承購人應按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使用共有產權住房,不得擅自出租轉借、長期閑置、改變用途、改變房屋結構,影響房屋使用功能和質量安全。承購人確需出租的,須與代持機構協商達成一致。各地要因城施策探索打通已建成存量商品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的通道,滿足多樣化的住房需求。承購人在使用共有產權住房期間通過購買、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的以及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的,須進行產權轉讓或退出。
規范產權增購。原則上承購人在取得共有產權住房不動產登記證滿5年的,可按初始購買價格,通過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買代持機構持有的產權,直至最終擁有完全產權,增購后住房性質轉為商品住房。支持有條件的地方結合實際對承購人繳納共有產權住房契稅給予補貼。取得共有產權住房不動產登記證超過5年再次增購的,增購價格按初始購買價格加固定利率形式或屆時評估價格確定。
規范上市交易及退出。原則上共有產權住房承購人取得不動產證滿5年的,可將其共有產權住房份額上市交易;代持機構在同等條件下具有優先購買權,承購人、代持機構按照各自產權份額獲得轉讓總價款的相應部分,承購人所持產權份額增值收益歸承購人所有。共有產權住房承購人取得不動產證不滿5年的,因特殊原因確需退出的,應向代持機構提出申請;該承購人所持有的產權份額原則上由政府委托的代持機構通過綜合評分、搖號抽簽等方式,轉讓給其他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購人,承購人所持產權份額增值收益歸代持機構所有;因特殊原因確需退出的情形由各地自行確定,必要時可由政府委托的代持機構予以回購。轉讓或退出時成交價格低于原購買價格的,代持機構不予補償差價。
規范產權抵押。共有產權住房承購人和代持機構可依法將擁有的產權份額用于抵押。
規范產權繼承。承購人亡故,其繼承人符合共有產權住房申購條件的,可繼承共有產權住房個人份額。繼承人不符合共有產權住房申購條件的,按相關規定進行產權轉讓或退出。
強化政策支持
加強用地保障。共有產權住房項目采用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供地,鼓勵采取“限房價、競地價、限供應對象”“限房價、控地價、定品質、定配建”等出讓方式。各地要依據共有產權住房總體需求,統籌做好用地規劃和供地計劃,并在土地利用計劃及土地供應計劃中單獨列出、優先供應。
加強財政金融稅費支持。統籌用好現有資金支持政策,多渠道籌集資金,加大資金投入力度。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共有產權住房的特點,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依據商業可持續原則,完善信貸管理制度,改進金融服務方式,積極支持共有產權住房的建設和消費。推進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支持承擔共有產權住房項目的企業在資本市場通過發行債券等金融工具融資。加強相關稅收政策宣傳輔導,支持代持機構收儲存量閑置商品住房等籌集共有產權住房。
加強組織保障
加強組織保障
加強組織領導。切實發揮發展共有產權住房的城市主體責任,建立統籌協調的工作機制,明確責任分工,組織制訂實施方案和供應計劃,并向社會公布,有序推進和發展共有產權住房。
明確部門職責。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要摸清共有產權住房需求,推進部門間信息資源共享,負責共有產權住房的組織實施工作。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人行成都分行、證監局等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能職責,切實做好資金補助、產權登記、金融支持等工作。
加強監督管理。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要牽頭會同有關單位加強對共有產權住房申購、使用、上市交易、退出等工作的全過程監督管理。對共有產權住房承購人違規申購、使用、上市交易共有產權住房等的,以及按照合同約定必須退出但拒不退出的行為,要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并將違規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個人征信信用管理。
加強政策宣傳。各地應因地制宜,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政策宣傳,為發展共有產權住房、做好民生保障營造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