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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住建發布:成都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

      日期: 來源:綜合整理收集編輯:admin

      為規范房屋安全鑒定市場秩序促進鑒定機構誠信經營,根據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本市實際

      成都市住建局制定了《成都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成都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本市房屋安全鑒定行業信用體系建設,規范房屋安全鑒定行為,促進房屋安全鑒定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成都市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8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對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信用信息的采集、審核、錄入、評價、公示、發布、應用、修復和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信用信息管理,是指住建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對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從事房屋安全鑒定活動中形成的信用信息進行量化評價,并依據評價結果實施差異化管理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以下簡稱“鑒定機構”)是指納入市住建局《成都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名錄》(以下簡稱“名錄”)并向社會公布的鑒定機構。

      第四條 市住建局負責全市鑒定機構信用信息管理和協調工作;負責制定相關政策、標準、異議復核;負責督促指導成都市房屋安全事務中心(成都市白蟻防治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市房安(白蟻)中心”〕及各區(市)縣住建主管部門開展鑒定機構信用信息管理相關工作。

      市住建局下設的市房安(白蟻)中心具體負責提供政策咨詢服務工作;負責鑒定機構基本信息及良好行為信息的采集、審核,受理基本信息和良好行為信息的異議申請;負責對區(市)縣住建主管部門報送的不良行為信息審核。

      區(市)縣住建主管部門負責鑒定機構不良行為信息的采集、錄入,受理不良行為信息的異議申請和修復申請。

       

      第五條 鑒定機構信用信息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客觀、公正、審慎和安全的原則,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保守國家秘密,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信用信息的采集、審核和公示

      第六條 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行為信息和不良行為信息構成。

      (一)基本信息是指鑒定機構從事房屋安全鑒定活動的相關信息,包括:企業登記注冊、資質證書、從業人員、儀器設備、鑒定報告上傳等信息。

      (二)良好行為信息是指鑒定機構在從事房屋安全鑒定活動中受到省級部門及以上的表彰獎勵或科技創新等信息。 

      (三)不良行為信息是指鑒定機構從事房屋安全鑒定活動時,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或相關規范標準等行為信息,以及由司法機關或其他行政機關推送的失信聯合懲戒行為信息。

      第七條 信用信息的采集應遵循“誰監管、誰采集、誰負責”的原則,包括鑒定機構自主申報、住建主管部門采集等方式:

      (一)基本信息由鑒定機構自主誠信申報,并對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拘畔嵤┤粘討B管理,有關信息發生變更后,應當自完成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填報變更信息。

      (二)良好行為信息應由鑒定機構自獲得表彰獎勵、科技創新認定之日起12個月內自主誠信申報,并對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市房安(白蟻)中心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自主申報的基本信息和良好行為信息的審核,審核通過的自動錄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審核未通過的,退回重新申報。

      (三)不良行為信息由鑒定項目所在地的區(市)縣住建主管部門負責采集、錄入。市房安(白蟻)中心應該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區(市)縣住建主管部門報送的不良行為信息審核;審核通過的,予以信用扣分,并將該不良行為信息對應的扣分事項、扣分標準和信用修復途徑告知鑒定機構;審核未通過的,重新采集。

      第八條 市住建局將采集的信用信息通過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3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信用信息,自公示結束的次日起生效;公示有異議的信用信息,按本辦法第四章的規定處理。

      信用信息的評價和發布

      第九條 市房安(白蟻)中心對鑒定機構信用信息進行評價,評價結果包括信用信息得分、信用等級。

      第十條 鑒定機構信用信息評價采用對基本信息、良好行為信息和不良行為信息進行量化記分,記分標準詳見《成都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信用信息記分標準》(附件1)。信用信息得分=基本信息分值+良好行為信息分值-不良行為信息分值。凡是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中基礎信息已生效的鑒定機構,每一季度獲得基本信息分值80分。一個季度內,鑒定機構上傳鑒定報告且經信用信息公示完畢的,基本信息分值自公示完成后下一個工作日上調為95分;一個季度內,鑒定機構未上傳鑒定報告或上傳鑒定報告但未完成信用信息公示的,基本信息分值保持80分不變。其他分值按照信用信息記分標準進行加分、扣分。

      第十一條 根據信用信息得分,評價鑒定機構信用等級。信用等級分為四等四級,分別為A、B、C、D。

      (一)A級(得分≥90分):信用較好。表示誠信度較高,各項評價指標較好,社會信譽較高。

      (二)B級(70≤得分<90分):信用一般。表示誠信度一般,各項評價指標一般,社會信譽一般。

      (三)C級(60≤得分<70分):信用較差。表示誠信度較差,評價指標存在明顯問題,社會信譽較低。

      (四)D級(得分<60分):信用不合格。表示誠信度差,評價指標存在嚴重問題,社會信譽低。

      第十二條 鑒定機構信用信息評價結果按照本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方式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的信用信息,自公示期結束次日起生效;公示有異議的,按本辦法第四章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開始實行一個季度后將發布第一次信用等級評價結果,后續將結合實際定期(每季度)對信用等級進行優化調整。信用信息評價結果通過市住建局等政府部門網站向社會公開,并按有關規定與全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進行互聯互通。

      第十四條 信用信息評價期限在評價標準中明確,評價期限屆滿后,不再納入信用信息評價,作為歷史數據保存在鑒定機構信用信息檔案中。

      異議申請與受理

      第十五條 對鑒定機構自主申報的基本信息和良好行為信息的異議,由市房安(白蟻)中心受理;對鑒定機構不良行為信息的異議,由區(市)縣住建主管部門受理。

      第十六條 鑒定機構對公示期內的信用信息有異議的,應提供真實身份證明、聯系方式和書面申訴材料,詳見《成都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信用信息異議申請表》(附件2)。異議受理單位應自受理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實并回復、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 鑒定機構對區(市)縣住建主管部門處理意見有異議的,應在收到處理意見后5個工作日內向市住建局提出異議復核,市房安(白蟻)中心具體負責異議復核所需調查、核實工作;市住建局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市住建局對異議的復核決定為最終結果。

      第十八條 鑒定機構對市房安(白蟻)中心處理意見有異議的,應在收到處理意見后5個工作日內向市住建局提出異議復核,市住建局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復查并作出復核決定。市住建局對異議的復核決定為最終結果。

      第十九條 生效的信用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鑒定機構如具有如下情形,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請并附相關證明材料,經市住建局批準后予以更改:

      (一)信用信息采集的依據被依法撤銷或變更;

      (二)其他法定原因導致已發布的信用信息需更改的。

      經批準更改的信用信息,由市住建局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更改,并做好記錄。

      更改后的評價結果不具有溯及力。

      評價結果的應用

      第二十條 政府性房屋安全鑒定項目采用招標方式確定鑒定機構的,按照鼓勵誠信,懲戒失信原則,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對投標人提出信用要求,優先選擇信用較好、信用得分較高的鑒定機構。

       

      第二十一條 住建主管部門根據信用信息評價結果對鑒定機構予以差別化監管,監管狀態分別為正常監管、重點監管、失信懲戒。信用等級A級、B級為正常監管,C級、D級為重點監管,同時對D級實施懲戒措施。

      第二十二條 對信用等級為C級、D級的鑒定機構實施以下重點監管措施:

      (一)發出風險預警提示;

      (二)對鑒定機構提高日常監督檢查頻次;

      (三)約談鑒定機構負責人及直接負責人;

      (四)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可采取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二十三條 對信用等級為D級的鑒定機構實施以下失信懲戒措施:

      (一)暫停將鑒定機構納入成都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名錄;

      (二)向社會發出失信懲戒信息。

      信用預警和修復

      第二十四條 信用信息管理系統自動對被評為信用等級C級、D級的鑒定機構發出風險預警提示信息,對被評為信用等級D級的鑒定機構發出失信懲戒告知信息。

      第二十五條 不良行為信息根據行為影響程度分為輕微不良行為信息、一般不良行為信息、嚴重不良行為信息。其中,輕微不良行為信息、一般不良行為信息扣分的最短修復有效期分別為1個月、3個月,鑒定機構在最短修復有效期滿后可向不良信息采集單位提出信用修復申請并提供整改材料,詳見《成都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不良行為信息修復表》(附件3);嚴重不良行為信息,鑒定機構不可申請信用修復,扣分直至評價期限屆滿。信用修復審核通過則修復成功,系統將撤銷扣分,并停止公布扣分信息;信用修復審核不通過則修復失敗,扣分繼續有效直到評價期限滿。

      第二十六條 鑒定機構在信用信息評價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獲取得分或信用修復的,經調查核實后予以撤銷信用等級,并將信用等級下調一級。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市房安(白蟻)中心、區(市)縣住建主管部門應設置專人負責鑒定機構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市住建局應當加強對市房安(白蟻)中心、區(市)縣住建主管部門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監督管理,對其信用信息管理實施情況進行抽查。

      第二十八條 住建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鑒定機構信用信息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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