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成都市住建局官網上發布了《成都市商品房預售款監管辦法實施細則》。新的實施細則相對于2020年發布的細則,最大的變化是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支取監管額度內的預收款,需要滿足的進度節點由4個增加到了7個,即增加了外墻裝飾完成、商品房交付率80%且無重大糾紛隱患、該預售批次所有房源完成所有權首次登記三個進度。
細則還規定了在產權首次登記前,銀行不得擅自扣劃企業的監管內預售款,企業集團公司也不得擅自抽調子公司的預售款。 此外,細則規定,商品房交付期間,開發企業可申請支取監管額度內資金用于交存相應的住房專項維修資金。
開發商提取預售款的七個節點
(一)完成規劃地上建筑層數主體結構工程四分之三、規劃用途為住宅的,監管賬戶內資金余額應當不低于監管額度的55%,其他規劃用途的應當不低于監管額度的35%;
(二)完成主體結構封頂、規劃用途為住宅的,監管賬戶內資金余額應當不低于監管額度的45%,其他規劃用途的應當不低于監管額度的25%;
(三)完成外墻裝飾(不含外立面門、窗安裝)、規劃用途為住宅的,監管賬戶內資金余額應當不低于監管額度的35%;
(四)完成內外裝飾裝修,監管賬戶內資金余額應當不低于監管額度的15%;
(五)完成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監管賬戶內資金余額應當不低于監管額度的5%;
(六)商品房交付率達80%以上且無重大矛盾糾紛隱患,監管賬戶內資金余額應當不低于監管額度的2%;
(七)完成該預售批次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可以申請支取剩余資金。
2016年7月1日前拿地的項目可增加一次支取
此外,細則還規定,2016年7月17日前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商品房項目,完成規劃地上建筑層數主體結構工程二分之一且不少于7層的,可增加一次支取。其中,規劃用途為住宅的,支取后監管賬戶內的資金余額應當不低于監管額度的70%;其他規劃用途的,支取后監管賬戶內的資金余額應當不低于監管額度的50%。